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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安课堂|“断卡”行动所涉高发罪名辩护要点分析 2022-01-05

5月15日上午9:00,齐安课堂继续准时开讲。本次学习由副主任黄福军律师主讲,主题为《“断卡”行动所涉高发罪名辩护要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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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黄福军律师

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黄冈市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近年来,电信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且随着通讯、金融行业实名制政策的落实,犯罪分子只能通过购买他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卡、银行卡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断卡”行动,严厉打击整治贩卖手机卡、银行卡等违法犯罪行为。黄福军律师从“断卡”行动所涉高发罪名的构成要件、入罪标准、量刑情节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并结合实务对辩护要点予以阐明。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这种帮助行为类似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但有所不同,因为作为共犯中的帮助犯,要求行为人与被帮助者之间有共谋,而本罪则不要求必须存在这种共谋。当然,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行为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包括共犯情形),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经过查阅相关裁判文书和不起诉案例,结合自身办案经验,我们综合相关辩护要点如下:

1、行为人所涉行为是否满足“情节严重”的标准,或能否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进行无罪辩护。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即对于“卡头”、“卡商”要坚决打击;对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大学生、老年人,以及具有主动认罪认罚、积极退赔退情节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从轻处理。

2、主观上不明知或是受蒙蔽的。

行为人对“明知”存在或是或非的辩解,需要从行为人辩解的合理性、其他人员的证言能否印证、行为人自身工作职责、是否曾因类似行为受到处罚,是否具有相关专业背景、从业经历,事后行为及是否收取了异常费用等角度,分析其辩解的客观性,进而论证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证据是否充分。

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以上游犯罪成立为前提,现有证据能否证实上游犯罪达到追诉标准。

4、犯罪金额的计算标准不明确。

关于支付结算金额的范围与计算,根据证据裁判原则,支付结算金额应当认定为已被查实的被害人(或违法行为人)划转至卡内的资金,避免转入和转出重复计算。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里的“公民个人信息”,主要是指公民的姓名、住址、 身份证号、电话号、银行账户、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等情况的信息。行为人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既可能是依法获得的,也可能是通过非法方法获取的。这里的“非法获取”,是指通过盗窃或者其他非法方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将自己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卖给他人,自己从中获取利益。“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将自己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构成本罪要求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否则仅构成违法。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较大,出售多人信息,多次出售公民信息,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给公民个人生活、学习、工作等带来严重影响等。

经过查阅相关裁判文书和不起诉案例,结合自身办案经验,我们综合相关辩护要点如下:

1、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在于“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因此,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本身或者信息组合至少要求与“特定自然人”关联。在无法查明单独的手机号码、账户密码等是否可以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的情况下,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不应当认定其为“公民个人信息”。

2、企业名称、地址和企业法人、负责人姓名等企业基本信息,一般情形下属于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范畴。

3、权利人自愿公开甚至主动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后出售、提供的行为,不宜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4、将信息文件上传网站,但需要密码才能查看,上传时未附密码的,该部分不计入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数量。

5、获取方式是否能够被认定为“合法获取”?

比如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获取的个人信息、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获得的个人信息辩护人可以存储介质中的数据系合法获取为由进行辩护。

6、信息条数:计算方式是否具有客观性?

有证据证明部分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不计入犯罪数量,或者量刑时予以从轻。如部分信息内容不正确,姓名不详、地址过于笼统、电话号码重复等;部分信息手机号码为空号、停机、位数不正确等无效号码,或者对同一手机号的不同姓名人重复统计。

7、信息用途:是否可以认定为用于合法经营?

如果购买、收受公民的普通信息用于合法经营活动,其定罪量刑采用特殊标准且没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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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人:李 丹

监 制:邓建和

审 核:梅怀东

编 辑:方靖媛

办公地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大道138号

办公电话:0713-8614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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