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春节伊始,新冠肺炎COVID-19在全国爆发,湖北武汉、黄冈等地成为疫情“重灾区”,为防控疫情,减少人员聚集,国务院、省政府先后作出延长春节假期等英明决策,2020年2月20日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省内各类企业先按不早于3月10日24时前复工。目前,我省除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其他企业属停业停工阶段,为方便广大客户与市民,齐安律师将推出疫情期间法律问题指引,供各位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我们对疫情防控期间部分不当行为的刑事法律风险进行了整理。
一、疫情发生期间,若明知自己已经确诊或可能携带病毒,放任病情发展,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恶意扩大危害范围,导致公众被感染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意见》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一)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意见》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三、造谣、传谣,故意散播虚假疫情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或寻衅滋事罪。
《意见》规定: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四、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在疫情期间,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五、在疫情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诈骗罪。
《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六、在疫情期间,聚众“打砸抢”,对毁坏或者抢走涉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救援物资的首要分子,可能构成聚众哄抢罪。
《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七、掌握感染疫情或疑似病患人员详细信息的企业或个人,将相关人员信息在互联网上泄露或提供给他人,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相关部门、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收集、整理公民相关个人信息是正常的管理行为。但对于信息的掌握者,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信息,无论是向特定的人提供,还是采用信息网络或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信息,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的获取者,如果是采用不法手段获取甚至窃取公民信息,也将构成该罪。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即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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