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ft

齐安动态

Qi'an News

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齐安动态

齐安律讯|疫情期间合同履行的有关法律问答 2022-12-28

2020年春节伊始,新冠肺炎COVID-19在全国爆发,湖北武汉、黄冈等地成为疫情“重灾区”,为防控疫情,减少人员聚集,国务院、省政府先后作出延长春节假期等英明决策,2020年2月20日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省内各类企业先按不早于3月10日24时前复工。目前,我省除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其他企业属停业停工阶段,为方便广大客户与市民,齐安律师将推出疫情期间法律问题指引供各位参考




疫情期间合同履行的有关法律问答




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属于不可抗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均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政府和社会各界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或及时行使权利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


二、不可抗力起止时间应如何确定?

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或行使权利的实际影响来确定。一般可以依据当事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省级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时间来确定。湖北省于2020年1月22日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响应。目前还在疫情期间,终止时间以政府发布时间为准。


三、作为承租人,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延长租期、减免租金或解除合同?
答:承租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不承担租赁合同责任,必须满足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租赁合同的条件,需要根据租赁房屋的性质和疫情影响的程度来区分处理。1、对于政府明令暂停营业的网吧、影剧院、室内公共文化旅游及娱乐等场所,承租人因政府行政强制措施致使租赁合同在一定期间无法履行,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所以承租人可要求适当延长租期、减免租金,但以此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2、对于写字楼等办公用途房屋,虽然多地政府出台了延迟复工措施,但在复工之前客观上出租人并不限制承租人继续使用办公用房,政府的疫情防控措施也没有要求写字楼进行封闭、停业,虽然疫情客观上影响了承租人的经营收入,但与租赁合同的履行并无直接关系,所以办公用途房屋的承租人原则上不能以疫情为由要求减免租金或解除合同。3、目前多地出台了复工复产扶持措施鼓励减免企业租金,但对非国有经营用房的租赁合同,是鼓励而非强制性要求。对于因疫情导致租赁合同履行受限的问题,建议双方尽量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并保留因疫情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证据。


四、受疫情影响的建筑企业应该采取何种措施?由此产生的损失如何承担?

施工企业应当及时关注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确因本次疫情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及时与合同另一方进行沟通,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工期顺延。

如符合不可抗力的情形,应及时通知发包方、总承包方,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同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发包方、总承包人、分包单位应采取相互理解、共渡难关和有利交易的态度调整合作模式,各方可友好协商达成工期调整以及追加付款的协议,承包人亦可通过积极索赔的方式来避免自己的损失的扩大,进而减少疫情对在建工程的不利影响,但应注意合同约定的索赔时间。如果合同的继续履行将导致一方甚是双方面临承担严重不利后果,也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选择解除合同,达到及时止损之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施工企业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工期顺延,如果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而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将可能丧失要求工期延期的权利。关于因不可抗力造成费用增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已有约定,如采用示范文本进行签约的施工企业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担。如果非采用示范文本的,但施工合同也有约定责任分担的,原则按照当事人双方约定执行。如果施工合同未明确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及其费用增加的责任承担,应当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相关规定进行分配承担。


五、买卖合同双方在疫情中应当分别采取什么措施?

1、出卖人应当立即核查疫情是否影响自身的生产能力、原材料的储备供应情况、人员用工状况等,判断能否及时交付产品或者服务,如果能够按约交付的,建议及时与买受人联系,确认对方是否受到疫情影响,能否按时接收产品或服务、能否按时支付合同款项,确认当地的交通管制情况等。若无法及时交付产品或服务,或者买受人无法接收货物或者遇到其他履约困难的情形,可先通过口头、微信、邮件等方式和买受人协商后达成变更合同的书面文件;若未能达成书面变更条款,则应当立即向买受人书面告知,将疫情对出卖人生产经营造成影响的事实及致使合同无法如约履行的后果详细说明,并附上政府部门的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通知等证据予以佐证,并要求买受人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其损失的扩大。

2、买受人应当先根据自身需求核查近期所需产品或服务,并向出卖人核实其是否受到疫情影响无法按时供货或提供服务若对方无法按时履约,则双方应当协商是解约还是延迟交货并达成书面约定,如果无法达成书面协议,应尽快根据合同及法律规定并结合自身产品需求的紧迫情况向对方发送告知函,主张延期或者解除当前买卖合同。同时,买受人应核查自身是否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付款或者收货,若无法按约付款或者收货的,可与出卖人协商变更相应合同条款;协商不成的,应当书面告知出卖人,将疫情对企业流动资金造成影响的事实、当地交通管制、企业停工等状况及致使款项无法如约履行的后果详细说明,并附上政府部门的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通知等证据予以佐证,同时要求出卖人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以便后续主张免除逾期支付款项的违约责任,并合理避免逾期收货造成的货物灭失风险以及费用增加。


六、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如何处理?

答: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确定不能履行合同时,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不能放任不作为;对方接到通知后,亦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如果未及时通知、或未采取适当的措施、或采取的措施不当,均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不能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做好以下几点:

1、通过合适的方式,及时将疫情及不能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情形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的,要承担过错责任。

3、及时评估合同履行的风险,积极与合同向对方沟通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把损失降到最低。

4、保存相关证据,提供不可抗力等相关证明。包括通知证明、防止损失扩大证明、所在地政府防控疫情政策文件、履行合同困难等相关材料证明。

3.jpeg







阅读 252
分享收藏
2
写下你的留言


Right

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 ©2021 All Right Reserve    鄂ICP备20220009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