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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安律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当事人的应对提示 2022-12-28

2020年春节伊始,新冠肺炎COVID-19在全国爆发,湖北武汉、黄冈等地成为疫情“重灾区”,为防控疫情,减少人员聚集,国务院、省政府先后作出延长春节假期等英明决策,2020年2月20日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省内各类企业先按不早于3月10日24时前复工。目前,我省除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其他企业属停业停工阶段,为方便广大客户与市民,齐安律师将推出疫情期间法律问题指引供各位参考




疫情防控期间诉讼当事人的应对提示


一、 当事人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耽误起诉、申请执行、申请仲裁怎么办?

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并导致当事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民事诉讼时效中止。应注意的是,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人应积极行使请求权,否则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申请执行时效、仲裁时效的中止问题与前述诉讼时效中止问题相同。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因疫情导致当事人不能及时行使权利,构成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主要包括:(1)当事人因被确诊为新冠肺炎而住院治疗,无法主张权利;(2)当事人因属于疑似病例或密切接触者而被隔离观察,无法主张权利;(3)当事人因政府防控疫情而采取了封路,封锁居住区域等措施,无法主张权利;(4)当事人因其他与疫情有关的障碍导致无法主张权利。

对于疫情解除的事实,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确定。对于因确诊或疑似等原因隔离的,应当自治疗结束或隔离解除时开始继续计算时效;对于疫区的当事人,应当以政府文件宣告疫情解除或恢复正常生产生活时开始计算。例如:在本市,政府为防控疫情,目前采取所有小区(居民点)一律实行全封闭管理(《黄冈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第18号》),假设本市2020年3月11日解除封闭管理,当事人行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于2020年9月11日之前届满,适用诉讼时效中止;2020年9月11日之后届满,则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二、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是否能够通过其他方式立案?

根据湖北省高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活动调整事宜的公告》和黄冈市中院《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活动调整事宜的公告》,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各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关闭,暂不在诉讼服务中心受理立案申请。拟到法院申请立案的,建议通过湖北法院诉讼服务网(htpp:/<a href="http://www.hbfy.org/" h"="">/www.hbfy.org/电子法院栏)、湖北移动微法院(通过手机添加微信小程序)、湖北电子法院(http://119.97.184.53:8000/wsfy-ww/login/pro.htm?fy=2250)、湖北法院律师服务平台(http://119.97.184.60:9080/lx/?fy=2250)、人民法院调解平台(http://tiaojie.court.gov.cn/)等在线渠道进行网上立案。不便网上立案的,建议与当地法院联系,询问是否能选择邮寄方式,将立案申请材料邮寄相关法院。


三、当事人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无法开庭、举证或调取证据怎么办?

根据省高院的公告,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中心、信访接待大厅全部关闭。暂停所有开庭、调查、质证等诉讼活动,具体恢复时间视疫情防控需要,另行公告(截止本所发表本文之日,暂未另行公告)。

根据2010年1月30日黄冈市中院《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活动调整事宜的公告》,黄冈市两级法院疫情防控期间案件具备在线视频开庭条件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网上开庭。

解析:民事诉讼中的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法院指定期间。本问题中提及的均为法院指定期间,当事人确因疫情将耽误期限的,均可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但需注意应最迟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申请;法院也可依法决定延期开庭、延长举证期限,但需告知当事人。


四、专用于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被查封、扣押、冻结了怎么办?

据2020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 切实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法院暂缓对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单位、人员以及场所、设备、物资、资金采取执行措施,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五、诉讼当事人在疫情期间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义务?

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仍需及时、主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可联系申请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也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执行法官主动履行。

被执行人系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例,或受疫情防控影响无法主动履行义务的,可向法院请求暂缓执行。被执行人属于生产经营疾控或医疗防护物资企业或人员的,请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暂缓采取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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